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各级行无权签署存款承诺书的通知
(1993年8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农业银行“9341”案件公布后,总行先后多次下发通知,要求对存款承诺书、借款承诺书、资金承诺书以及备用信用证和对外担保函等进行全面检查。结果表明,大多数分行对借款及资金承诺书已有一定认识,并有所警惕,但对存款承诺书危害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防范不力。
片面地认为接受存款、吸收外资,出具一纸承诺书有益无害。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从概念上讲,存款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属于资金承诺范畴,即一方接受存款,签章并保证于即期或指定到期日对另一方存入款项按约定条件所规定的本息、费用等予以无条件支付的书面承诺文件。其基本内容,可分三部分:
1.文头。标有接受×币种存款承诺委托书字样。
2.主体。列有存款金额、年利率、存期及手续费率等条款。
3.文尾。一般载有联系人和“同意接受存款委托”字句以及当事人双方单位名称、代表人签章、具书年月日等。
目前在存款承诺书方面发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八个方面:
1.金额大。至少数千万美元,大到几亿、几十亿、几百亿甚至上千亿美元;
2.存期长,利率低。利率往往低于市场利率,期限几年、十几年、几十年,实属耸人听闻;
3.费用高。低则2-3%,高则7-8%,有的竟达10%;
4.格式化。通常提供印就格式,如上所述,内容雷同;
5.环节多。所谓存款,几经转手,迂回曲折,环节众多;
6.背景杂。多以莫须有的所谓公司、财团或银行名义出面,内中底细,无法考证;
7.兑现快。“承诺书”一经签章,便告生效,而且当即就要支付给对方一笔可观的手续费;
8.中介撮合。诈骗者奔忙活跃于当事双方及故旧新朋之间,四处游说,八方串联,百般撮合。
诈骗分子利用存款承诺书搞欺诈行为的主要目的是:
1.骗资金,谋黑利。有的根本身无分文,以谎称巨额存款为诱饵,一旦得手,便携带轻而易举骗到的巨额手续费逃之夭夭,使国家蒙受重大经济损失。
2.骗取信誉,钓大鱼。有的以极其有限的资金,骗取我方“承诺书”,继而假借我国银行良好信誉,并以此为资本,暗中进行大规模的非法资金借贷活动;或以此为招牌,继续行骗新的存款;或以此为抵押,骗取银行贷款,从而严重损害我国国际声誉和银行信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