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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加强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的补充规定

  不搞平均主义。
  企业财务部门应设安全奖励基金专户,由安全监察部门统一管理使用。
  九、处罚
  安全施工管理混乱,有章不循,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引起重大伤亡事故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应给予必要的处罚,包括经济处罚和行政纪律处分。
  对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的企业,由电力报按月公布企业名称和负事故责任的各级安全第一责任者的姓名。
  1.建设单位
  (1)承包工程项目年死亡事故率超过0.3‰,多死亡一人,应给予建设单位及其行政正职一定的经济处罚。
  (2)发生一次死亡及重伤三人(含三人)以上的重大责任事故,除必须给予建设单位一定的经济处罚;其行政正职必须写出书面检查,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3)发生一次死亡三人(含三人)以上的重大责任事故,必须给建设单位较重的经济处罚外,其行政正职必须写出书面检查报主管局及部,在中国电力报上曝光。并给予较重的经济处罚和行政记过处分。
  2.承包单位(电力建设施工企业)
  (1)死亡一人罚公司一万元,经理写出书面检查报部及主管局,并给予经济处罚。
  (2)发生一次死亡及重伤三人(含三人)以上事故,罚公司二万元,公司经理写出书面检查报主管局及电力部,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3)发生一次死亡三至九人(含九人)的重大责任事故,罚公司三至九万元;公司经理写出书面检查报部及主管局,在中国电力报上予以通报,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4)发生一次死亡十人(含十人)以上事故,给予公司较重的经济处罚;
  罚款在十万或十万元以上,公司经理写出书面检查报部及主管局,登中国电力报,撤销公司经理职务,并给予经济处罚;公司全体职工下浮一级工资一年(全部资金留在主管局内);降低公司施工资质一级,进行整顿,一年后由主管局组织复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原施工资质。降级期间不得再另行承包与施工资质不符的施工任务。
  (5)施工企业连续两年发生本条(3)或(4)所列伤亡事故,则降低其企业资质。
  (6)施工企业不再接受其他部门重复罚款。
  3.分包单位(包工队)
  (1)死亡一人的事故,扣除包工队的全部安全施工保证金。
  (2)发生一次死亡及重伤三人(含三人)以上事故,解除合同,予以清退。
  4.处罚的执行单位是主管局(总公司)
  罚款不得纳入成本。罚款的70%返回被罚单位,用于改善劳动条件,其余由主管局集中掌握,用于劳动防护和安全工、器具的改善及安全奖,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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