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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加强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的补充规定

  2.伤亡事故必须严格按“规定”第十章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统计范围如实上报,严禁隐瞒不报。否则,一经查出,将加重处罚。
  3.统计范围外的死亡事故亦必须在“职工伤亡事故月报”中反映,填在表外,且必须附上有关说明、证明材料,以备核查。
  七、安全施工必须与经济挂钩,实行重奖重罚,奖罚分明。
  1.主管单位与施工企业法人代表签订的年度承包合同中必须有安全施工的要求和奖罚规定。
  2.工程建设的主管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中必须有安全施工的要求和奖罚规定。
  八、奖励
  1.建设单位: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按“规定”的要求,有健全的安全施工管理网络,有专职安监人员;认真开展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1)承包的工程全年因工死亡事故率小于0.3‰,应给建设单位和建设单位行政正职一定的物质奖励和荣誉奖。
  (2)全年未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应给予重奖。
  2.承包单位(电力建设施工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及上级有关安全施工管理的规定、制度、办法等;按“规定”的要求,有健全的安全施工管理网络和专职安全监察机构;认真开展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1)全年未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应给予企业和安全施工第一责任者一定的物质奖励和荣誉奖。
  (2)全年未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应给予重奖。
  3.分包单位(包工队)
  按“规定”的要求,有专职安监人员,施工项目有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并认真交底,认真开展安全施工管理工作并接受发包单位在安全施工上的指导和监督。全年未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发包单位应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和荣誉奖。
  4.奖励实行安全累进制,以体现重奖。
  5.奖励应拉开差距,重奖日夜辛劳、战斗在施工第一线的第一责任者、主管施工安全的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安监部门和施工一线的工人以及为安全施工做出贡献的有关科室人员,严禁前后不分,安全责任轻重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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