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关于加强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的补充规定
(电办[1993]290号 1993年8月17日)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更好地落实部颁《
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切实加强安全施工管理,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电管局、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工业局、电力建设局(总公司)各级领导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制度、办法等,在安全施工管理上做到思想到位、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二、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及其上级主管单位的各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的安全施工职责深入开展安全施工管理工作和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监察部门应全力支持安监部门在赋予的权限内积极开展工作;认真监督各职能部门履行
“规定”中规定的各自业务范围内的安全施工职责。
三、应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监察力量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四、“规定”中赋予安全监察部门和安全监察人员的权力,任何人、任何部门无权更改或削减。
五、安全监察部门或安全监察人员在执行任务和使用赋予的权力与本单位领导发生矛盾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予以仲裁。对此,单位领导不得打击报复,不得歧视。否则,一经查出,应给予严厉制裁和必要的行政纪律处分。
六、电力建设工程的伤亡事故必须按
“规定”的要求、严肃、认真地进行统计上报。
1.施工企业发生死亡事故,应按
“规定”的要求,立即由主管网、省局、电建局电告部建设协调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