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药政管理局关于对保税区药品经营单位核发
《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问题的复函
(卫药政发[93]第452号)
浙江省卫生厅:
你厅药政管理局浙卫药函[93]字第281号“关于对宁波保税区宁化国际贸易公司核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请示”收悉,现函复如下:
《
药品管理法》是我国药品监督管理的专门法律对药品经营企业的管理已作了明确的规定。药品是特殊商品,其进出口药品的管理也另有规定。在保税区内经营进口药品的任何单位,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国务院颁发的《
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并应按《
进口药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药品有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