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搞好调查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住房解困规划和方案。
各地要对人均居住面积3-4 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困难户现状进行全面调查和测算分析,摸清底数,逐户登记。根据调查、登记情况,编制解困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制定出实施方案。力争在1995年底以前解决人均3-4 平方米以下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有条件的地区应争取提前完成。
(四)结合实际,合理确定解困的住房标准。
由于各地的居住水平、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对于解困的住房标准,全国不作统一规定。各地区或城市或考虑当地的现有住房情况和到2000年的住房发展目标,确定本地区的解困住房标准。原则要求该标准不低于当地目前的人均居住水平,做到一次到位,避免近年内重复解困。
(五)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多渠道、多层次解困。
1. 继续坚持由国家、集体、个人共同负担解决住房问题的原则。 政府对解困建房和危旧住宅改造,要制定必要的优惠政策。过去为解决特困户住房问题制定的优惠政策,在下一步解困工作中应继续执行。
2. 地方政府要根据住房发展计划, 每年从房改实现的住房资金和城镇土地收益中提取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用于建设经济实用的解困住宅。并力求做到资金周围滚动使用,逐步实现良性循环。
3. 贯彻有偿解困的原则,区别困难户的不同经济情况, 采取不同的解困办法。鼓励经济承受能力较强的住房困难户购买商品住宅;对于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鼓励和组织其参加多种形式集资建房或购买经济实用的解困住宅。
有建房能力的单位,要将新建住房首先用于住户困难户。各地解困主管部门要对此加强监督、检查。无力建户的单位,除政府给予扶持和所在系统统筹安排外,要充分调动个人积极性,并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走合作建房解困的道路。
4. 各地政府和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 积极发展各种形式的、有组织的个人建房。
5. 加快旧居住区特别是危房和居住困难户集中区的改造, 以“解危”促进解困。
6. 在当地房地产开发公司每年竣工的商品住宅中以成本价划出10-20%,作为解困房源,由城市住房解困机构统一安排,出售给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户。
7. 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兴建微利住宅和解困住宅。 解困住宅以中、小套型为主,其使用功能要满足基本生活需要,并在设计上考虑到居住水平提高时易于改造。各地应根据以上意见,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