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关于丙种外币存款增设七天通知
和一个月定期存款档次的通知
(中银综[1993]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总行营业部:
根据总行中银综[1992]204号文转发人民银行《
关于调整外币存款利率政策的通知》中增设七天通知存款和一个月定期存款档次的精神,决定对我行丙种外币存款进一步放宽存款期限档次,现通知如下:
一、增设七天通知存款和一个月定期存款(七天通知存款也适用乙种外币存款),给客户以更大的选择余地,搞活外币存款业务。
二、七天通知存款可参照甲种外币存款章程中有关规定办理,起存金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含计划单列市分行)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但不应低于人民币5000元的等值外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