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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丙种外币存款增设七天通知和一个月定期存款档次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丙种外币存款增设七天通知
和一个月定期存款档次的通知
(中银综[1993]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总行营业部:
  根据总行中银综[1992]204号文转发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外币存款利率政策的通知》中增设七天通知存款和一个月定期存款档次的精神,决定对我行丙种外币存款进一步放宽存款期限档次,现通知如下:
  一、增设七天通知存款和一个月定期存款(七天通知存款也适用乙种外币存款),给客户以更大的选择余地,搞活外币存款业务。
  二、七天通知存款可参照甲种外币存款章程中有关规定办理,起存金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含计划单列市分行)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但不应低于人民币5000元的等值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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