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任教师中高级职称者和中级职称者所占比例分别达到15%和40%以上。
4.教育质量和学校管理水平:
——思想政治工作、教学管理和行政管理三项一级指标评估总成绩为优秀(A等)。
——在校生质量、毕业生质量两项二级指标评估成绩为优秀(A等)。
综合水平高的学校,上述第3、第4两款所列六项条件中,允许有1项略有降低,但不能低于良好水平(B等中值)。
5.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办学有特色,在本地区、本行业乃至全国中专学校中起骨干示范作用。
6.有较强的自我发展能力,积极开展技术开发与推广、生产经营和社会服务,学校最近两年创收(包括各种生产经营、技术服务和培训的收入)各占当年办学经费的40%以上。
7.有较大的办学潜力,学校主管部门有明确的建设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能用5年左右时间将其建成效益规模达3000人以上、办学条件配套、水平较高的学校。全国重点中专学校的具体建设要求由我委另行制定。
以上各条为推荐国家级重点中专学校的必备条件,在条件掌握上,要防止只重硬件、不重软件的倾向。体育、艺术类学校的评选条件参照此条件,商有关部门以后另订。
(二)省部级重点中专学校的评选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国家级重点中专学校评选条件自行制定,报我委职业技术教育司备案。
三、重点学校的评选办法
(一)省部级重点中专学校评选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评选程序一般由学校申报,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征求有关部委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组织评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报国家教委备案。为了保证质量,便于重点建设,省部级重点中专学校数应控制在学校总数的20%以内。
(二)国家级重点中专学校将从省部级重点中专学校中择优遴选。其评选办法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评选条件在征求有关部委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备选学校,报国家教委审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提名推荐的国家级重点学校数不超过省部级重点学校数的20%。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送的省部级重点学校名单及推荐的国家级重点学校名单及材料,应于1993年7月底前报我委职业技术教育司。
评选重点学校是一项骨干学校建设的重要工作,将逐步形成制度,每隔几年评估并重新认定一次。希望各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加强领导,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作好地方和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力求客观、公正地做好这项工作,以进一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推动中专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
附:评选国家级、省部级重点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报表(一)、(二)、(三)(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