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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评选“国家级、省部级重点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通知

国家教委关于评选“国家级、省部级重点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通知
(1993年5月10日 教职[1993]12号)


  按照我委《关于开展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教育评估工作的通知》(教职[1991]4号)的部署,目前全国普通中专学校合格评估和办学水平评估工作已基本完成,1993年将评选国家级和省部级重点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不含中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评选重点普通中专学校是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加强骨干学校建设的重要方面。通过评选重点中专学校,推动中专教育加快改革、建设和发展,使这些学校更好地发挥骨干示范作用,更积极主动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评选重点中专学校应在办学水平评估的基础上进行,要严格掌握标准。评选中要全面考察学校的办学方向、教育质量、办学效益和自我发展能力,要重视其改革成果、办学特色及其在一定行业、地区乃至全国范围发挥骨干作用的情况。在保证基本条件的前提下,适当考虑重点学校在不同地区、行业和产业的合理分布。
  二、重点学校的评选条件
  (一)国家级重点学校的评选条件
  重点普通中专学校是指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主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办学条件好,教育质量高,在人才培养和为地区、行业经济建设服务等方面办学成果显著,在全国范围内有较高社会声誉的普通中专学校。其评选条件是:
  1.学校办学水平评估总成绩优秀(A等)。
  2.学校现有学生(包括各种职业技术教育和短训班折合的年度在校生人数)1,200人以上,体育、艺术学校除外,其中普通中专在校生人数占50%以上。
  3.办学条件:
  ——校园占地面积:工、农、医类学校不少于4.6万平方米(约70亩);财经政法类学校不少于4万平方米(约60亩);校舍建筑面积:工、农、医类学校不少于3万平方米;财经政法类学校不少于2.5万平方米。
  ——实验自开率和实习开出率均达到95%以上。
  ——学校藏书总量在10万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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