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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药政管理局关于你省戒毒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

卫生部药政管理局关于你省戒毒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
(卫药政发[93]第443号)


湖南省卫生厅:
  你厅湘卫报[1993]30号“关于我省戒毒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函收悉。
  关于开办戒毒机构事,我部卫药发(93)第6号文件已规定“个体开业医生及集体医疗单位不得从事戒毒治疗工作”,如南岳杨氏中心不是全民医疗单位,不能从事戒毒治疗工作。
  有关杨氏1+1戒毒法(戒毒药品),卫生部麻醉药品专家委员会认为国际四十年代曾采用的(莨菪类)戒毒,现已弃之不用,加之1+1戒毒缺乏基础试验研究(如药效学试验),因此该戒毒法(戒毒药品)未获我部麻醉药品专家委员会审查通过。这样擅自生产、使用1+1戒毒药品是违反药品审批规定的。
  关于来函中提及的宁波市卫生局的证明,我们认为该证明不能替代药品批准文号,只能作为当地控制使用该药品的备案。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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