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检局关于对申请出口商品商检标志的补充通知
(国检监[1993]333号 1993年10月5日)
各直属商检局:
按照《
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标志管理办法》第
十二条规定,商检标志(包括卫生、安全、质量标志)加附在进出口商品或其包装的明显部位。但是随着贸易发展的需要,不少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要求在出口商品及标签、标牌上加印商检标志。现对申请出口商品商检标志补充规定如下:
一、凡符合上述办法第五、六条规定,被批准使用商检标志的出口商品生产企业或其代理人,如拟在产品或标签或标牌上印、制商检标志,取代在产品上单独加贴商检标志的,应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产品或标签或标牌设计图案和说明。
二、产品或标签或标牌上使用的商检标志图案,应与我局规定的相同,但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经我局批准后,申请人方可使用。
三、申请人应按规定交纳产品、标签或标牌设计图案申请审核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