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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贯彻执行《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贯彻执行《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
牌证管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署调[1993]1383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了贯彻全国打击走私工作会议的精神,严厉打击走私违法活动,遏制汽车走私势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3]55号)。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精神又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发[1993]7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进一步落实上述两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海关应按照上述通知的精神,认真做好进口汽车《货物进口证明书》的签发工作,各海关根据本关的情况对汽车进口手续建立专门档案,统一编号,填发《货物进口证明书》。
  二、各关查获的走私汽车、摩托车的变卖手续,要严格按照《通知》的要求办理,做到一车一证,并由各直属海关统一编号填发,交《通知》指定的销售部门销售(《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由公安部统一印制,总署分发)。
  三、在公发[1993]7号文下达之前,已经海关正常验放的进口汽车、摩托车和海关变卖的走私汽车、摩托车上牌证的有关手续,原则上仍按原规定办理,具体衔接办法由分署和各直属海关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商定。
  四、各直属海关应将本关区各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的业务章印模、《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的业务章印模及防伪标志,分别送总署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五、携带进口的,由入境地海关办理;境外售券及外汇免税商品进口的,由所在地海关办理核发《货物进口证明书》。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署。

                                                      1993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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