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3]116号 1993年11月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随着民航管理体制和财务制度的改革,现行对于航空运输业务征收营业税在征税范围、纳税地点、计税依据、税目注释等方面的规定已不能适应新的情况,需要加以改进。经研究,现对航空运输征收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税范围
  (一)航空运输企业、其他单位及个人从事客、货、邮、专包机运输业务和通用航空业务。
  (二)航空公司、飞机场、民航地区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民航管理局、航站(包括地区、市、县航站,下同)从事地面服务业务。
  二、计税依据
  从事航空运输的客、货、邮、专包机运输,通用航空,地面服务及其他业务的纳税人,在取得营业收入后,以取得的营业收入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营业税。
  营业收入额,是指从事航空运输客、货、邮、专包机运输业务收入、通用航空业务收入、地面服务收入及其他业务收入。
  三、纳税地点
  从事航空运输业务的纳税人在其所在地缴纳营业税;航空公司、其他单位及个人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从事航空运输业务应纳的营业税,由分支机构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四、税目注释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