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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药政局关于在临床药理基地增加承担任务的通知

卫生部药政局关于在临床药理基地增加承担任务的通知
(卫药政发[1993]第1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我部一九八三年至一九九二年先后建立了三批卫生部临床药理基地,为促进我国临床药理事业的发展和新药临床研究,做好新药审批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根据各临床药理基地的意见,经审查同意在原部分临床药理基地增加其所承担的任务(见附件),开展该类药物的临床药理研究。
  附件:原有临床药理基地增加任务

                                                   卫生部药政局
                                                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
                   原有临床药理基地增加任务


  单位                         增加任务
  中国中医研究院                 广安门医院:妇科、糖尿病用药。
                          西苑医院:神经科、外科、妇科、内分泌科用药。
  北京中医学院                  脾胃、呼吸、肾病、妇科、儿科、外科用药。
  天津中医学院                  儿科、外科疮疡用药
  上海中医学院                  骨科用药。
  辽宁中医学院                  骨科、肾病用药。
  长春中医学除                  糖尿病用药。
  南京中医学除                  五官科、儿科用药。
  湖南省中医药研究院               心病、脑病、肾病用药
  广州中医学院                  骨科、外科、肛肠、眼科用药。
  成都中医学院                  眼科、外科、皮科、妇科、儿科、呼吸病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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