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药政局关于在临床药理基地增加承担任务的通知
(卫药政发[1993]第1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我部一九八三年至一九九二年先后建立了三批卫生部临床药理基地,为促进我国临床药理事业的发展和新药临床研究,做好新药审批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根据各临床药理基地的意见,经审查同意在原部分临床药理基地增加其所承担的任务(见附件),开展该类药物的临床药理研究。
附件:原有临床药理基地增加任务
卫生部药政局
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
原有临床药理基地增加任务
单位 增加任务
中国中医研究院 广安门医院:妇科、糖尿病用药。
西苑医院:神经科、外科、妇科、内分泌科用药。
北京中医学院 脾胃、呼吸、肾病、妇科、儿科、外科用药。
天津中医学院 儿科、外科疮疡用药
上海中医学院 骨科用药。
辽宁中医学院 骨科、肾病用药。
长春中医学除 糖尿病用药。
南京中医学除 五官科、儿科用药。
湖南省中医药研究院 心病、脑病、肾病用药
广州中医学院 骨科、外科、肛肠、眼科用药。
成都中医学院 眼科、外科、皮科、妇科、儿科、呼吸病用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