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商检局关于修改《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结果单》的通知
(国检鉴[1993]201号 1993年6月16日)
各直属商检局、深圳商检局:
根据各局执行国检鉴〔1992〕133号《
关于修改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单证及其使用问题的通知》所反映的情况和意见,为便于外贸经营单位向港务部门办理出口危险货物托运的手续,现对《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结果单》作如下修改:
一、在“说明”栏内增加“外贸经营单位必须持本结果单向港务部门办理危险货物出口装运手续”。
二、增设“货物分批出口记录栏”
三、取消“备注”栏。
修改后的《使用鉴定结果单》自1993年10月1日起使用。请你们做好新《使用鉴定结果单》的印制工作。
附件:修改后的《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结果单》样本
附件:
修改后的《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结果单》样本
(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字第 号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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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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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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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名称: │类别: │联合国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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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状态: │密度: │单件毛重: 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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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验包件数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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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灌装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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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容器名称及规格: │包装容器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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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所需包装类别: │包装容器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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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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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 上述危验货物所使用的包装容器,经抽样鉴定,其适用性及使用方法符合
定│
结│《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要求。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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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一)当合同规定或客户要求出具包装检验证书时,可凭本结果单向出口
│所在地商检局换取检验证书。
明│ (二)外贸经营单位必须持本结果单向港务部门办理危险货物出口装运手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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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序号│出口日期│出口数量│结余数量│序号│出口日│出口数量│结余数量
│ │ │ │ │ │期 │ │
物├──┼────┼────┼────┼──┼───┼────┼────
分│ │ │ │ │ │ │ │
批├──┼────┼────┼────┼──┼───┼────┼────
出│ │ │ │ │ │ │ │
口├──┼────┼────┼────┼──┼───┼────┼────
记│ │ │ │ │ │ │ │
录├──┼────┼────┼────┼──┼───┼────┼────
栏│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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