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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银信[1993]42号)


黑龙江省、辽宁省、陕西省、山西省、河南省、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湖北省、大连市分行:
  关于总行委办的能源人民币基建贷款,因今年以来利率变动两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未实行差别利率的贷款项目,利率做相应的调整(5月15日:3-5年利率为12.06%,5年以上为12.24%;7月11日:3-5年利率为13.86%,5年以上为14.04%),向企业收息及向总行计付利息办法照原规定办理。
  2.实行差别利率的贷款项目,利率亦做相应的调整(5月15日:3-5年利率为8.46%;7月11日:3-5年利率为9.72%)。由于此时分行向总行计付专项利息亦有所改变,因此有关向总行计付专项利息的办法也做相应调整(5月15日:联行利率为9%,7月11日为9.45%),5月15日-7月10日计息办法按原规定办理(按年付息),利率也按原有关规定执行;7月11日以后由于分行向总行计付专项利息与向企业收息不再倒挂,因此计息办法恢复正常(按年结息),联行利率照现行规定办理(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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