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规定和国际惯例,有本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和第三方公正机构的质量认证证书。
第三章 认定活动的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冶金工业部质量标准司根据冶金行业关键品种质量发展规划实施情况,确定下一年度认定产品范围,并受理申请。
第十三条 组织有关企业并邀请专家对关键品种实物质量进行分析,确定申请产品实物质量评审标准。
第十四条 委托冶金质协组织有关主要用户、同类产品生产企业、研究院所和质检中心的专家组成的评审组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冶金工业部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和主要用户意见,对评审组提出的认定产品名单,经部领导审批后予以公布。
第四章 评审组职责
第十六条 根据本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参照关键品种实物质量分析意见和评审标准,制定评审细则。
第十七条 审阅申请资料和其他有关信息,并听取申请企业的介绍,进行评审后提出予以认定产品建议名单和书面意见。
第五章 承检单位职责
第十八条 根据下一年度申请产品计划名单,与申请企业商定申请产品质量检测事宜。并承担主管部门委托的检测工作。
第十九条 在上年7月1日后,当年5月31日前,除冶金工业部另有要求外,通过监督抽查(检验)、统检、发放生产许可证检验、质量认证检验和专门检验等公正检测形式,提出准确、可靠的检测数据,上报冶金部质量标准司并抄送有关企业。
第二十条 承检单位对检测结果、原始记录和样品应按质检中心有关规定妥善归档保管。
第六章 申请企业职责
第二十一条 企业首先要分析市场、用户需求和企业的产品结构,选择主导产品作为推进企业技术进步,提高产品实物质量的带头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