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委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科技企业执行新
的行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993年8月6日 [93]国科发计字4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科技(计划、财务)司(局):
现将
财政部《关于科技企业执行新的行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93)财会字第2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以下要求结合实际工作贯彻落实。
一、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应认真学习《通知》,指导、帮助科技企业贯彻落实《通知》和有关规定。
二、各级科委应按《通知》要求,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切实做好各类科技企业的认定工作。在国家工商局登记的科技企业,由国家科委认定;在地方工商局登记的科技企业由同级科委认定。
三、科技企业的认定工作应按国家科技改革和发展的方针政策,正确掌握标准。科技开发企业参照国家科委、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科技开发企业审批登记暂行办法》[(87)国科发综字0810号]办理。高新技术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按照《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91)国发12号]执行。民营科技型企业可以按照国家科委、
国家体改委《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若干问题的决定》有关精神进行。
四、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根据《通知》和我委贯彻部署此项工作的有关文件,逐级贯彻落实,抓好科技企业会计培训和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推进科技企业会计核算电算化,逐步实现科技企业会计核算规范化、制度化、现代化。
五、各级科委和科技管理部门要及时研究贯彻执行《通知》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健全管理办法,并将有关情况报国家科委,以便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加强科技企业管理的政策措施。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