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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南京市公证处为陆伽妹办理亲属关系公证事的复函

司法部关于南京市公证处为陆伽妹办理亲属关系公证事的复函


江苏省司法厅:
  你厅1993年8月26日苏司公[1993]第026号《关于南京市公证处为陆伽妹办理亲属关系公证情况及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陆伽妹与殷金荣于1961年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因种种原因判决书未送达给殷金荣,但对陆伽妹已发生法律效力。南京市公证处依据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年12月10日给陆伽妹的宁中法[1992]第190号通知书,将陆伽妹作为亲属关系公证的申请人并给予办理亲属关系公证是不妥的。[92]宁证外民字第11426号亲属关系公证书应予以修改,只证明陆伽妹的1个子女与殷金荣的关系即可。
  鉴于陆伽妹已在香港定居,申办公证的目的是为了继承殷金荣的遗产,殷金荣生前住所地和主要遗产在香港,应依香港法律继承这一实际情况,公证处可如实证明他们何时结婚,何时离婚,判决书未送达,以及1979年以后又恢复联系的事实,由香港法院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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