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各部门(不含劳改劳教单位)所办的劳动服务公司和其他经济实体,必须依照中央和国务院的规定与原单位彻底脱钩。在职干警不得在这些经济实体中兼任任何职务。根据侦察等特殊工作需要,经批准在经济实体中兼职的,不准在兼职单位领取各种报酬。不准购买企业发行的证券。
五、不准搞第二职业。
政法干警要尽职尽责、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不得从事第二职业(包括在职期间不得担任兼职律师)和有偿中介活动。不准利用职权采取各种方式为配偶、子女和亲友经商办企业谋取好处,提供方便条件。
六、不准有案互相推诿不办。
政法各部门对人民群众的报案应当立即受理;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应认真负责地依法移送主管机关办理;对不属于政法部门受理的案件,应告诉群众向哪个部门报案、投诉。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必须依法立案,认真查办。坚决杜绝各政法部门和政法干警之间互相推诿,造成人民群众“告状无门”的现象。
七、不准以罚代刑。
凡构成犯罪的行为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决定以罚款和没收款物代替刑罚,不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不准搞地方保护主义。
地方政法各部门要坚决反对和抵制地方保护主义,坚持秉公执法,不得违背法律,偏袒本地区发生的一切违法犯罪案件和当事人。各级党政领导要支持政法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不得指使、怂恿、利用政法部门搞地方保护主义。
九、不准越权办案。
严禁政法部门超越职权插手经济纠纷;严禁以扣押人质的方式追讨债款。严禁所有政法机关办讨债公司。
十、不准擅自设立和撤销机构。
政法各部门设置的机构,由国家法律规定,或者由中央政法各部门报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政法机构改革试点应有领导、有组织地进行,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借改革之名乱设、乱撤政法机构。
上述“十不准”的规定,政法各部门和全体政法干警必须严格遵守,各级政法领导干部必须率先垂范,廉洁自律,带头执行。请各级党委和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大力支持和监督。凡已经发生的违犯“十不准”规定的一切行为,必须立即停止,已构成违反党纪政纪的,主动自查自纠可以从轻或免除处分;已构成违法犯罪的,主动坦白交代后可以从宽处理;拒不主动交代而被举报发现的,必须一查到底,依法严肃处理。今后如再违犯上述规定,一律依据党纪政纪国法从重处理,决不姑息。一定要下决心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清除内部腐败现象,纯洁政法队伍,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为国家宏观调控和其他改革开放措施的贯彻执行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对政法部门办案经费奇缺等实际困难,在中央抓紧研究制定政法经费保障制度的同时,各地党委、政府和财政部门应尽快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为政法部门严肃纪律、严格执法提供基本的物质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