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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关于提请明确贷款抵押管理有关问题的函》的复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关于提请明确贷款
抵押管理有关问题的函》的复函
(银条法[1993]9号)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办公室:
  你行《关于提请明确贷款抵押管理有关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抵押贷款管理的有关问题总行正在研究解决,并已起草了《抵押贷款管理条例》,准备报国务院审批后施行,在条例未出台前,你行可根据本系统制定的有关办法处理具体问题。
  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一九八八年四月十二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并于同日公布施行)第二条“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的规定,并根据你行业务活动的特点,我们认为,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新建项目的贷款时,你行可以根据建设单位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并将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或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指在建工程)作为抵押财产,这主要是基于两方面的考虑,第一,建设单位申请办理的贷款数额较大,很难提供担保;第二,银行信贷资金是国家财产,应确保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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