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关于运动项目管理实施协会制的若干意见

  五、体育行政部门对实体协会的管理
  体育行政部门是实体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实体协会的宏观管理和归口业务指导。对实体协会主要是行使以下管理职能:
  (一)审定协会的长远规划、发展战略和有关方针、政策,对训练、竞赛、外事、宣传等项业务进行指导、综合平衡和组织协调;
  (二)根据一个时期体育工作的需要,对实体协会下达任务,定期或不定期地听取协会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协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根据各运动项目的特点和担负的任务,确定国家拨款的数额。对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和审计;
  在协会实体化的初期。对各运动项目体育事业经费部分的拨教数额按原基数原则上三年不变,三年后再根据各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
  (四)负责协会主席、专职副主席、秘书长人选的推荐或资格审查,审批对协会主要领导人的奖惩,以及协会副秘书长以上人选的综合平衡和协调;
  (五)负责协会常设机构事业和社团编制的审核管理;
  主要依靠国家拨款的事业性协会实体,其人员编制要严格控制,对己基本实现经费自理的协会实体的人员编制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放开。
  (六)负责协会以体育行政部门的名义行文的审批;
  (七)负责协会的成立、变更、注销等事项的审查,以及协会所属经营性实体的申报登记的审批。
  六、加强对实施协会制工作的领导
  在实施协会制的改革中;体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实施b会制工作的领导,注意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实施协会制是体育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体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这项改革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一些思想倾向和实际问题,使改革顺利健康地发展。
  (二)结合协会制改革的实施,转变职能,调整机构,推进各项配套改革,切实下放权力,支持实体协会大胆地开展工作,树立实体协会在本项目的业务管理中的权威,帮助他们理顺与各方面的关系,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三)根据实体协会工作的需要核定必要的编制,选派适当的领导干部和业务骨干充实和加强协会的办事机构,组织指导协会搞好干部培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
  (四)要积极扶持有条件的实体协会向产业化的方向发展,鼓励其开展多种途径的经营活动,拓宽资金渠道,扩大经费来源,增强自身的造血机能,同时要严格协会的财务监督和审计。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