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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关于运动项目管理实施协会制的若干意见

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关于运动项目
管理实施协会制的若干意见
(1993年5月24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行政体制和机构改革的精神和深化体育改革的总体设想,为加快单项运动协会实体化步伐,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协会制,现就运动项目逐步实施以单项运动协会为主的管理体制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运动项目管理实施协会制的必要性
  建国四十多年来,我国对运动项目的管理基本上是实行由体育行政部门直接管理的方式。这种管理方式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曾有效地推动了各运动项目的发展,使我国运动技术水平得到迅速提高,不少项目达到世界先进水平。但是,随着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特别是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原有的运动项目管理体制已难以适应体育事业发展的要求。为了探索新的运动项目管理体制,国家体委从一九八八年开始陆续对足球、武术、登山等运动项目管理进行了协会实体化改革试点。几年来,尽管试点工作还是初步的,在管理上尚不够完善,但实践证明,逐步将目前由体育行政部门直接管理运动项目转变为间接管理,建立以单项运动协会为主管理运动项目的协会制新体制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建立协会制,有利于运动项目的管理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推进体育社会化,增强运动项目发展的活力和后劲;有利于运动项目专业化管理和民主决策,形成科学的、系统的管理体系,促进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扩大对外体育交流;有利于体育行政部门转变职能,加强宏观管理。
  二、运动项目管理的现状和实施协会制的原则、方法步骤
  目前对运动项目的管理基本上是三种形式,一是由体育行政部门直接管理。其相关的单项运动协会的办事机构一般与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能处室融为一体,协会没有专职干部,不单独进行经济核算。协会对运动项目的管理基本是名义性的。二是由事业性的协会实体管理。这种事业性协会实体既是体育行政部门的直属事业单位,又履行对运动项目实施全面管理的职责。三是由纯社团性协会实体管理。这种形式的实体协会是在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政策以及本协会章程独立开展活动的体育社团组织。其协会办事机构不属体育行政部门的事业单位,对本项目的管理不履行行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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