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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重申对长城卡业务有关问题加强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重申对长城卡业务有关问题加强管理的通知
(中银卡[1993]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总行营业部:
  几年来,我行信用卡业务遵循“积极、稳妥、开拓、求实”的方针,建立起了一套比较完整的规章制度,保证了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和迅速发展。同时,为了适应国家改革开放的需要,完善长城卡的功能,向广大长城卡持卡人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从总行到各分行在严格制度、加强管理的前提下,也制定了一些利于业务开拓、利于业务竞争的办法和措施。对长城卡业务的发展起到了有效的保证和促进作用。为进一步保证中国银行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发展,防范杜绝风险和案件的发生,针对目前长城卡业务的现状对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关于透支便利
  目前,部分分行已试办了信用卡透支便利业务,总的来讲,这对拓宽长城卡业务,完善长城卡服务功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在试办此项业务中,各分行能按照总行中银卡(1992)23号文关于透支便利的办法执行,但是也确有一些分支行没有严格执行总行关于透支便利的原则,未按照透支比例、范围、金额等要求来办,超过了总行规定。对此应予立即纠正。现将强调以下几点:第一,试办透支便利业务的各分行,一定要严格执行总行中银卡(1992)23号文中的“酌情试做,宏观控制,活而有度,落实担保”的透支便利原则。第二,对申请透支便利的持卡人,一定要进行严格的审查,不符合条件的,绝不能给予办理。第三,透支便利的金额一定要按总行规定的比例执行,并不得低于总行规定的透支便利利率及超过透支便利的期限。第四,一定要落实透支便利的担保。在审查透支便利时,一定要明确权限,逐级审批,完备手续。不得将透支便利变成纯信贷业务,不得一人经办透支便利业务。第五,对逾期未还的透支便利本息,一定要落实专人抓紧催收,对未收回的透支便利金额,应算在本月透支便利金额与当年前期月平均存款余额的比例之内,如发现存在透支便利本息未收回的,要逐级上报并不得办理新的透支便利。第六,凡已开办透支便利业务的分行,必须与长城卡业务月报表同时单独报长城卡透支便利月报表。
  二、关于员工卡
  各行在办理长城员工卡时,应严格按照总行的规定办理。在此强调两点:一是员工卡用款前,应及早存入一定数额的备用金,并不得随意透支,对于透支的员工卡,应按规定收取透支息;二是不得用员工卡办理第三产业和信贷业务,严禁利用员工透支取现、转账用于购买股票。尤其严禁信用卡部门的业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自己或互相授权透支,用于购买股票等有价证券。如有违反者,立即查处,注销该卡,通报批评,视情节轻重,由上级行考虑给予该行当事人、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三、关于长城卡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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