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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颁发《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监督考核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六条 检验单位应向所在地的市级安全监察机构报送下列材料:
  (一)每季度填报《检验工作情况季报表》(附表一);
  (二)每季度填报《检验案例报表》(附表二);
  (三)按有关规定(见附表)应填报的各种报表;
  (四)每年10月填报《检验单位年度自查表》(附表三);
  (五)其他有关报表。
  经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资格认可的检验单位(不包括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下同),应将上述材料报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
  第七条 地市级安全监察机构对其管辖范围内的检验单位于每年10月前进行下列常规性监督检查:
  (一)对各检验单位的各类检验报告,至少每年抽查一次,抽查数量不少于每类报告的百分之一,且不少于五份;
  (二)跟踪检查检验单位的定期检验、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每个检验单位每年至少一次;
  (三)征询受检单位的意见,征询数量为受检单位总数的5%,且不少于20个。
  对经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资格认可的检验单位的上述检查,由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进行。
  第八条 负责常规性监督检查的安全监察机构,每年10月底填写《检验单位年度常规性监督检查评定表》(附表四)报上一级安全监察机构。
  第九条 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对其管辖范围内的检验单位(包括经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资格认可的检验单位),每年8月底前应组织一次年度抽查。抽查数量不低于总数的20%,每个检验单位5年中至少应被抽查一次。抽查内容包括:
  (一)查看《检验单位的年度自查表》和《检验单位常规性监督检查评定表》及其它有关上报材料,听取当地安全监察机构的意见和检验单位的情况介绍;
  (二)抽查检验单位的各类检验报告,抽查数量不少于本年度各类报告的1%,且不应少于两份;
  (三)跟踪抽查检验单位的定期检验、监督检验工作质量;
  (四)查阅质保体系运转及执行规章制度的见证材料;
  (五)征求受检单位及有关部门的意见。
  考核组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填写《检验单位年度抽查评定表》(附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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