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42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5月5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5日)废止(原因:该文件所依据的上位法《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已废止,新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考核办法》正在制定中)劳动部关于颁发《锅炉压力容器检验
单位监督考核办法》的通知
(1993年10月12日 劳部发[1993]2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了加强劳动行政部门对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的监督检查,现颁布《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监督考核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该办法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向我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反映。
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监督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以下简称检验单位)的监督检查,统一考核内容和要求,根据《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经劳动行政部门进行资格认可的检验单位的监督考核。
第三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对检验单位的监督考核。检验单位应接受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检验单位承担跨地区检验任务(液化气体汽车、铁路罐车罐体等移动式设备除外),检验前须到锅炉压力容器设备所在地负责该设备注册登记的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五条 安全监察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检验单位进行监督考核。监督考核的内容包括:
(一)办所方针;
(二)内部管理;
(三)执行法规;
(四)检验人员;
(五)检验工作;
(六)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