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为保证部分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国防单位以及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对毕业研究生的急需,我委将下达一部分保证重点单位就业计划。国务院有关部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参照上述办法对所属研究生培养单位下达一部分保证本系统、本行业、本地区急需的就业计划。
3.考虑到不同地区社会发展的需要,为支援边远地区和内地的经济建设,各培养单位在安排毕业研究生就业时,要适当控制毕业研究生的地区流向,到京、津、沪及其它沿海开放等城市工作的非当地生源的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非当地生源的25%。
4.师范院校的毕业研究生,原则上应在教育系统范围内选择工作单位。其它院校紧缺专业的毕业研究生要优先保证高等学校师资的需要。
五、毕业研究生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国务院有关部委、各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领导,主管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所属培养单位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有力措施,保证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顺利进行。各培养单位要深入调查分析毕业研究生的思想状况,动员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毕业研究生的就业工作。毕业研究生要正确处理好个人志愿和国家需要的关系,自觉到国家最需要的地方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六、加强廉政建设,杜绝不正之风对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干扰。各级负责毕业研究生就业的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于违反工作纪律,搞不正之风,产生恶劣影响的人员,要严肃处理。
七、具体规定和要求
1.各主管部门和培养单位要加强对“双向选择”的指导和管理,以保证培养单位的正常教学、科研秩序不受干扰和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按程序顺利进行。未经培养单位主管毕业研究生就业部门同意,毕业研究生在社会上签订的协议,一律无效。毕业研究生如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双向选择”未落实具体工作单位的,由国家安排工作。
2.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各地方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好所属培养单位毕业研究生就业建议计划审核关,及时向我委报送所属培养单位的毕业研究生就业建议计划,严格按我委下达的就业计划派遣和接收毕业研究生。
3.定向或委托培养的毕业研究生应按合同规定到定向或委托单位工作。定向毕业研究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原定向单位工作的,须经原定向单位同意,培养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培养单位偿还全部培养费后,地方主管调配部门根据我委下达的就业计划,开具报到证。
4.考取攻读博士学位的硕士研究生或已被批准进入博士后流动站的博士研究生,在培养单位报送就业计划后提出不再攻读的,应回家庭所在地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