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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做好1994年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家教委关于做好1994年全国
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1993年11月30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精神,为了深化毕业研究生就业改革,不断完善毕业研究生“双向选择”的就业办法,现就做好1994年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4年毕业研究生仍由国家负责安排就业,并主要通过在一定范围内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其工作单位。毕业研究生的就业,要继续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教学、科研、生产、技术应用第一线以及学用一致,人尽其才的方针和原则。
  二、国家教委所属高等学校的毕业研究生在全国范围内就业,生源地区急需的毕业研究生,应优先回原地区就业;国务院有关部委所属培养单位的毕业研究生主要在本系统、本行业范围内就业,各主管部门在制订就业建议计划时,应适当照顾培养单位所在地区的需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培养单位的毕业研究生主要在本地区范围内就业;地方间、部委间和部委与地方间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剂。
  按照国家规定,毕业研究生的就业范围主要是:高等学校,全民所有制的科研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由财政拨款的文化、医药卫生等公益事业单位,人民解放军及党、政机关。
  三、深化毕业研究生就业改革,培育和建立毕业研究生就业市场。从研究生教育改革的长远目标来看,应积极稳妥地培育和建立以培养单位为主体的毕业研究生就业市场,为毕业研究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双向选择”的机会。各级主管部门和培养单位要尽快建立以各级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为网络的服务体系,为毕业研究生就业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
  四、改善宏观调控,保证毕业研究生人才资源的配置更加合理。
  1.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就业方针和政策指导毕业研究生在规定的就业范围内落实工作单位,特别要加强对高等学校师资和科研机构研究人员的配备,加强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大中型骨干企业所需人员的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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