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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增强律师管理部门的服务意识,加强廉政建设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增强律师管理部门的服务意识,加强廉政建设的通知
(1993年8月2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各级律师管理部门的广大干部辛勤工作,为发展律师事业勤奋努力,做出了很大成绩。但是,最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在律师管理工作中也出现了利用行政手段搞“创收”、“有偿服务”的现象,从而加重了律师事务所的负担,引起了律师的不满。为了增强律师管理干部的服务意识,加强律师管理队伍的廉政建设,特通知如下:
  一、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律师工作的主管部门,不能既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又从事律师业务。凡是已经成立律师事务所,与律师管理部门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应当一律撤销。
  二、司法行政机关在精简机构中,为了分流人员,需成立律师事务所的,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其人员必须与原行政单位脱钩,不再兼任机关的任何职务。
  三、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工作人员不得在律师事务所作兼职律师,不得在律师事务所领取任何报酬。律师管理工作人员为了熟悉律师业务,提高管理水平,可以定期安排到律师事务所锻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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