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申领金穗卡,除交存款项外,还须提供担保。担保的形式包括个人担保、单位担保和个人资金担保。其中,个人资金担保金额为:个人金卡2万元;个人普通卡5000元。担保金由开卡行设专户管理,非经发卡行同意,担保金不得提前支取。
当持卡人不能偿还使用信用卡的债务时,担保人或担保单位须无条件承担偿还责任。如担保人中途退保,须向发卡行提出书面申请,在被担保人金穗卡全部账务结清并将卡交还银行一个半月后,担保人的责任方可自行解除。否则,担保人仍负担保责任。
第六条 凭金穗卡在中国农业银行指定的机构存取现金和办理转账,要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异地支取现金须支付1%的手续费;异地存款,1000元以下的支付1%的手续费,超过1000元的支付手续费10元。异地办理转账业务,按每笔金额的5‰支付手续费,最低收10元,最高不超过500元。
持卡人在存款账户中应保持足够余额以备支用,如有急需,允许善意透支。透支利息自银行记账日起十五天内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自第十六日起按日息万分之十计算,超过三十日的,按日息万分之二十计算。透支计息不分段,按最高利率档次计息。对于不按规定偿还透支款项者,将取消其使用信用卡的资格,追回所欠本息。对恶意透支或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者,送交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第七条 金穗卡有效期一至二年,逾期自动失效。但持卡人使用金穗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申领金穗卡的客户,每年需交纳一次年费,其中:单位金卡100元,个人金卡50元;单位普通卡30元,个人普通卡15元。有效期为二年的卡,二年年费可一次交清,如中途退卡,年费概不退还。
金穗卡期满如需继续使用,需到发卡机构换领新卡;持卡人若在卡到期前停止使用金穗卡,需提前一个月向发卡行提出书面通知,将金穗卡退回发卡行并结清一切款项。
第八条 金穗卡不得转让或转借。如持卡人工作单位、住址、电话或身份证件号码变更,须书面通知发卡行。如信用卡遗失或被窃,应立即书面向发卡行办理挂失,在发卡行受理挂失和特约商户及银行营业网点接到通知前,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挂失手续费:金卡100元,普通卡50元。
第九条 具备使用自动柜员机(ATM)功能的金穗卡,持卡人必须将卡与密码分开保管,以避免同时遗失或泄密而遭受损失。若卡与密码同时遗失,该户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在指定的自动柜员机上存入现金,须经本行点核,并以本行核证数目为准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