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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
金穗信用卡章程》的通知
(农银发[1993]2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各直属院校:
  为适应信用卡业务发展的需要,总行对“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进行了修改。新章程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各行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并抓好新章程的宣传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上报总行。

  附: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

  第一条 金穗信用卡(以下简称金穗卡)是中国农业银行发行的人民币信用卡。
  第二条 金穗卡按其信用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两种;按其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和个人卡。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机关、团体、行政事业等单位和有稳定收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均可向中国农业银行发卡行申领金穗卡,持卡人凭本人金穗卡及有效身份证件可在同城或异地的特约商户购物和消费,可在中国农业银行指定的银行机构存取现金和办理转账业务,也可在自动柜员机上存取现金。
  第三条 单位和个人申领金穗卡时,必须在发卡机构开立存款账户。起存金额为:单位金卡5万元,个人金卡1万元;单位普通卡1万元,个人普通卡1000元。多存不限,并可随时续存。银行将按国家规定的活期储蓄利率计息。
  持卡人购物、消费及存取现金的一切收付款项均在其账户办理结算。发卡行每月定期向发生收付款项的持卡人寄送上月对账单,持卡人如有疑问,应在一个月内到发卡行查询。
  第四条 单位申领金穗卡应书面指定持卡人。每个单位可申领一张主卡及不超过5张附属卡;个人可申领一张主卡,一张附属卡。附属卡所用款项均计入主卡账户。单位卡如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持卡人,须由持卡人单位开具更换持卡人的证明,并及时到发卡行办理换卡手续,在此之前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应由持卡人所在单位承担。
  第五条 单位申领金穗卡应办理填表手续,并由开户银行批注意见,证明其存款支付能力,供发卡银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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