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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修改《科技开发专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修改
《科技开发专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
(建总函字[1993]第386号 1993年10月21日)


  从1993年7月1日起,所有企业都执行财政部颁布的新的行业会计制度。新旧制度相比较,在核算内容上许多地方进行了改革,过去以旧制度作为依据之一制定的《科技开发专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些地方已不适用,需要修改。
  按照新的行业会计制度适用范围的划分,科技开发贷款的对象绝大多数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因此,我们依据新的《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工业企业财务制度》和其它有关条法和规定,对《办法》有关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章 第四条 (一)修改为:
  国家科委根据科技与经济发展政策,组织编制国家级科技项目贷款建议计划送建设银行总行审核。建设银行总行根据国家科委的建议方案,下达贷款项目评审通知,由项目所在地建设银行(以下简称经办行)会同当地科委参照科技开发专项贷款项目评审简表(附表二)要求共同组织调查评审,评审意见及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项目评审报告和“科技开发专项贷款项目评审简表”,由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下简称省市级行)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总行。
  二、第二章 第四条 (二) 2 修改为:
  2.经办行和科委收到上述贷款项目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力量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全面的调查评审(内容参照附表二)。建设银行主要负责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评审,科委主要负责项目的技术可行性评审,实事求是,严格把关。对经审查同意的项目,由经办行写出调查评审报告,填写“科技开发专项贷款项目评审简表”,并与当地科委联合将项目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同调查评审报告一起上报上一级建设银行和科委。经逐级上报,联合筛选后,报省市级行和省市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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