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全国性社会团体年检的通知
(1994年1月6日)
根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民政部现将1994年全国性社会团体年检工作通告如下:
一、凡经民政部核准登记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于1994年2月21日至3月31日到民政部领取年检报告书,并接受年检。
二、办公场所设在外省、市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和跨省、市、自治区社会团体,参加民政部委托的省、市、自治区民政部门的年检。
三、逾期末参加年检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和跨省、市、自治区的社会团体、将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年检要求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