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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加强普惠制产地证签证调查管理几点意见

  (2)按普惠制规定要求必须采用的国产原料及零部件,出口生产企业可以自己生产,或在国内可采购到的;
  (3)给惠国海关查询的一般产品。
  3、三类产品:
  (1)列入加工清单的给惠产品,其给惠要求和加工标准不太严的;
  (2)属劳动密集型或非技术密集型产品的;
  (3)加工工序简单、设备要求不高,出口生产企业可以生产或国内采购原材料、零部件加工的。
  各局按上述分类原则,制定详细的分类产品目录,确定重点抽查比例,并报国家局备案。  
  三、对于使用国内转厂(指经海关进出口核销过的),出口复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的产品,商检签证机构要建立严格的调查制度。
  对于国内转厂的原材料、零部件,申请单位必须提供《国内转厂原材料、零部件产地来源情况申报单》(见附件)以及有关的证明文件,足以证明符合给惠国规定的普惠制原产地标准,则视为国产成份。
  对于出口复出口的原材料、零部件,申请单位如能提供足以证明符合产地标准的有关文件,则可视为国产成份,否则,视为来源不明的进口成份。
  四、对列入加工清单的商品申请异地签证时,申请单位须出示产地商检机构出具的《GSP原产地标准调查结果单》,签证局凭此单及有关资料核实无误后,签发普惠制产地证书,否则,不予以签证。
  产地商检局出具《GSP原产地标准调查结果单》,参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五、商检签证机构对签证产品的成本价、出厂价等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查。必要时,可请会计事务所等部门协助核实。
  六、各商检签证机构应根据总签证量的情况,配备或充实合理数量的签证调查人员。各商检签证机构应加强对签证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设置专职专岗的签证局,应对签证人员实行定期岗位轮换制度,使其全面熟悉业务。

  附表:
         国内转厂原材料、零部件产地来源情况申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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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报单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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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转│名称:                             ┃
┃ │                                ┃
┃厂├────────────────────────────────┨
┃ │                                ┃
┃单│地址:                             ┃
┃ │                                ┃
┃位├──────────────┬─────────────────┨
┃ │              │                 ┃
┃ │电话:           │转厂报关单号码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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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厂原材料│ 产地 │ 型号  │ 单价 │ 数量 │国产价值│进口价值┃
┃零部件名称│ 国别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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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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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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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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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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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加工制造直接费用     │原材料、零部件成本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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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转厂价值         │进口价值占转厂价值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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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材料、零部件加工工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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