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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药政管理局关于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管理的规定

卫生部药政管理局关于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管理的规定
(卫药效发[93]第4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卫生局:
  广东深圳市制药厂研制的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联邦止咳露)已经我部批准([93]卫药准字X-83)。
  本品可待因含量为千分之一,根据临床和我部药品审评委员会审评意见及参照有关国家对本品的管理措施,同意本品作为普药管理,为非处方药,不列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品种范围。
  特此通知。

                                                       卫生部药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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