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纠正一些地方取消
农村教育费附加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纠正一些地方取消农村教育费附加的通知》(国办函[1993]7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村教育费附加是国家法定征收的、主要用于农村实施义务教育的费用。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工作能否落实,直接关系到农村实施九年义务教育的进度和质量,关系到中小学民办教师工资待遇的落实和农村教师队伍的稳定,各级党政领导应予以高度重视。要采取有力措施,抓紧做好今年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工作。同时,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局)将今年1至10月的城乡教育费附加征收情况于11月30日前报告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