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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统战部等关于对涉及伊斯兰教的出版物加强管理的通知

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统战部、新闻出版署、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
对涉及伊斯兰教的出版物加强管理的通知
(1993年10月19日)


  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出版单位陆续发表和出版了一批有关伊斯兰教的文章和图书。其中不少是有价值的,对宣传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党的宗教政策,对引导读者正确认识宗教问题、了解宗教知识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这类出版物的出版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有些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未经同意擅自翻印并向社会公开发行宣传有关伊斯兰教教义的各类经书、典籍;极少数出版单位甚至违反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出版、发表歪曲、辱骂、诬蔑伊斯兰教的图书和文章,无视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严重伤害了信教群众的宗教感情,引起了他们的不满,损害了社会的安定团结。
  正确对待和处理民族、宗教问题,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一个重要课题,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内容。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维护宪法确定的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加强对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人士的爱国主义教育,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有着不容忽视的重要意义。为了加强对涉及伊斯兰教的出版物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发[1991]6号)的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所有的出版单位都必须切实贯彻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维护宪法确定的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不得在出版物中有违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损害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伤害信教群众的宗教感情和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的内容。
  二、供伊斯兰教内部使用的经书、典籍和阐释伊斯兰教经典、教义、教规等印制品,由伊斯兰教团体根据需要提出申请,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并报同级政府新闻出版局备案、办理内部准印手续;同时,这类出版物只能在经政府批准开放的清真寺内发放、流通。若数量较大,须报经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审批,并报新闻出版署备案。非宗教团体、个人一律不得印制、出版、发行。违反上述规定,按非法出版活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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