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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药政管理局关于“可愈糖浆”管理的规定
卫生部药政管理局关于“可愈糖浆”管理的规定
(卫药政发[93]第5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北京第四制药厂研制的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可愈糖浆)已经我部批准[(93)卫药准字X-129(1)10ml、[93]卫药准字X-129(2)100ml]。
本品可待因含量为千分之二,根据临床和我部药品审评委员会审评意见及参照有关国家对本品的管理措施,同意本品作为一般药品管理,为非处方药,不列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品种范围。
特此通知。
卫生部药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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