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关于取消中小学乱收费项目的通知
(教财[1993]78号 1993年11月26日)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纠正乱收费不正之风的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国办发[1993]66号和国家教委教财[1993]61号文件规定,切实加强对中小学收费的管理,根据各地中小学收费项目清理检查情况,经研究,现决定对以下中小学校自行规定的乱收费项目予以取消和停止:
一、办学条件方面
1、课桌凳(椅)购置、维护费
2、仪器设备购置、维修、管理费
3、电教设备管理费
4、校舍建设、维修费
5、校园卫生绿化费
6、义务教育办学条件保证金
二、学生学习方面
7、校内课程测验、考试费
8、课堂学习竞赛费
9、学习达标费
10、优秀学生奖励费
三、学籍管理方面
11、选班费
12、留级费
13、转学调档费
14、签发毕业证书费
15、学生学籍、档案管理费
四、教学、教师培训方面
16、批改作业费
17、教学研究费
18、教职员培训费
五、其它
19、勤工俭学费
20、学生军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