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关于下发中国银行系统内缴存
存款准备金制度规定的通知
(中银综[1993]51号 1993年4月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
中国银行系统内存款准备金制度业经总行行长办公会议讨论通知,现正式随函下发各行,请遵照执行。
关于建立系统内缴存存款准备金制度的规定,已在3月初召开的全国计划工作会议上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会后,根据各行的意见,总行又对原规定作了修改,一是,首次缴存的存款准备金,考虑到各行目前的实际情况,决定采取“适当放宽期限,分步到位”的办法,即:按1992年末各项人民币存款余额计算,各行首次上缴的3%的准备金,宽限到1993年二季度三个月内分三次逐步缴清,总行将于4月20日、5月20日、6月20日分三次按每次上缴1%的比例向各行直接划付;二是,为兼顾各行的经济利益,维护各行的吸存积极性,将缴存利率上调到按同期规定的联行月利率高零点九厘计息。希望各行认真对待这项工作,积极组织资金,保证届时顺利完成缴存任务。
为了维护缴存制度的严肃性,使其真正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对凡不能按时缴足存款准备金或变相扩大联行汇差的分行,总行将视情况,一方面停止对该行的资金拆借,另一方面按照应缴的金额相应停止其使用当季的贷款监控指标,直至全部缴清为止。对超过规定时间上缴的部分,按照日息万分之3计收利息。
关于缴存存款准备金的会计核算办法总行将尽快另行下达。
附:
关于建立中国银行系统内人民币存款准备金制度的规定
为了加强对人民币信贷资金的宏观调控力度,有效地进行全系统的资金调节,重点支持在国民经济中有重要影响、符合产业政策、出口创汇、经济效益好的企业,确保对外支付,总行决定比照缴存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的办法,建立中国银行统一的系统内缴存人民币存款准备金制度,现规定如下:
一、本规定缴存存款准备金的对象为:中国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不含浦东、济南分行),以下简称各行。
二、各行吸收的企业存款、储蓄存款和其他存款等各项存款,除按规定向当地人民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外,还要向总行缴存一定比例的存款准备金,由总行统一掌握调节,并实行专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