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遇重大事项和重要外事活动应上报总行批准。
4.每月给总行报告“代表处工作大事记”。
二、机构和人事的请示报告制度
1.机构变动,应报总行审批。
2.派驻人员的工资待遇由总行确定,如果需要变动,应报总行审批。
3.如因工作需要,需在当地聘请外籍工作人员的,应报总行审批。
4.其他有关机构和人事的重要事宜应报总行批准或备案。
第五章 境外代表处的财务管理
第五条 境外代表处的财务管理工作由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
第六条 境外代表处应严格执行财政部的有关外事财务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制度,应每月向总行国际业务部报送财务收入开支情况。
第七条 境外代表处财务开支实行计划管理,年初核定开支总额,确定一定的可以自行决定的开支额度和范围,超过额度的开支,应报总行国际业务部批准。
第六章 境外代表处的工作会议
第八条 境外代表处的首席代表每年以回国述职的方式参加全国分行行长会议。
第九条 总行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在境外召开境外代表处工作会议或专业会议。
第七章 派出人员的管理
第十条 派出人员由总行国际业务部门提名,人事部门考核,报行领导批准。
派出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和坚持改革开放政策,政治上可靠,遵守外事纪律;2.熟悉国际金融业务和相关的业务;3.懂英语或其他开展业务工作必须的外语或方言;4.一般应具有在建设银行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5.身体健康。
第十一条 派出人员的任职时间,原则上为二年至四年。特殊需要时,经批准,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一般不得超过六年。
派出人员实行轮换制度,境外派出人员原则上任期期满轮换一次。境外派出人员为处级以上干部,如因工作需要,原则上可以从一个国家调往另外一个国家工作;一般干部需要回国工作一年以上,才可再派出境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