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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做好旺季资金调度和管理的暂行规定

  (七)严格农副产品收购专项借款的使用。总行安排的农副产品收购专项借款,不得挪用。凡发现下列情况者,总行将视同为挪用收购资金。
  ——以分行为单位(下同),7月31日以后,专项借款大于同期农副产品收购贷款增加与在人行农副产品收购专户存款之和的。
  ——将专项借款用于汇差清算的。即后5个月各项存款(扣除准备金、备付金以后)加收回拆借和总行其他专项借款小于贷款增加与汇差清算之和的。
   根据以上原则和界限,总行按月公布各行旺季农副产品收购专项借款的使用情况,并通报各行。
  (八)严格使用农副产品收购会计科目,不准弄虚作假。不属于农副产品收购性质的,各行不得使用农副产品收购贷款专项科目,以免挤占挪用收购资金和规模。
  三、加强系统内资金调拨和平衡,保证资金的正常周转。
  (一)各级行因资金“头寸”、清算汇差资金不足等而出现的临时周转困难,原则上由分行自行调剂解决,但若其备付率低于5%,可申请向总行借款,期限20天,最长不超过一个月,利率执行向总行借款分档次利率。
  (二)总行有权视分行资金的供求状况,在特殊情况下对资金有余的行采取下调拨令方式要求其上调资金,或为了节省时间,减少在途,由一行直接调拨给另一行,债权、债务归属总行。凡接到调拨令的分行,必须于次日按总行指定地点、帐号、金额汇划资金。
  (三)各分行应上存总行的统筹基金、约期存款(包括以调拨令形式直接调拨他行的资金)等必须按要求、足额到位。
  (四)各分行的到期借款要保证按时归还,如遇特殊情况,到期不能归还且具有延期申请者,总行视其具体情况,3天之内电话或电传给予答复,同意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两个月。
  (五)各行对年末计划的其他资金缺口要大力组织存款,或向信用社提出约期存款计划(利率可高于转存款利率),自求平衡。同时,对信用社的正常资金需要,农业银行要积极给予支持。
  四、各行必须顾全大局,严守纪律,服从上级行调度,发挥系统整体功能。凡不服从调度者,按以下条款处罚:
  (1)对到期借款不按时归还或有延期申请,3天之内总行不同意延期者,每日接万分之5罚息。
  (2)对应上缴的统筹基金、约期借款不按总行要求足额到位者,扣减同期同额一般流动资金贷款规模。
  (3)对不服从总行以调拨令的形式调度资金的行,除扣减同期同额信贷规模外,还要追究行长和主管行长的责任。
  (4)对挪用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的分行,要追究行长和主要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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