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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口岸分公司申请诉前保全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2号--废止《关于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和加强保险机构的通知》等38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9日)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口岸分公司
申请诉前保全问题的批复
(银复[1993]356号)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你司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口岸分公司能否以其名义代理总公司申请诉前保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目前实行单一法人制度,其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由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依法从事的涉外保险业务实行一级核算,中央进口货运险业务历来是按照总公司展业承保,口岸和内地公司货损检验和口岸公司理赔追偿的业务分工和程序来进行的,因此,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口岸公司在从事货损检验和理赔追偿业务时,可以以其名义代理总公司为海损事故向当地海事法院提起诉前保全申请。另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诉讼主体的规定,我们认为,诉前保全后的诉讼既可以由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出面提起,也可以由口岸分公司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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