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关于外地驻浦东、海南、深圳
地区集团单位购买几种主要专控商品指标单列试点的通知
(控购字[1993]11号)
上海市控办、海南省控办、深圳市控办: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积极支持特区、开发区的经济建设,经与有关地区控办协商,全国控办决定从1993年5月1日起,对外地驻浦东、海南、深圳三个地区的集团单位购置几种主要专控商品指标实行单列试点。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外地驻浦东、海南、深圳地区的集团单位购买指定的几种主要专控商品,不占用年初分配给当地的控购指标,年终单独算帐。
二、浦东、海南、深圳地区要逐月统计外地集团单位在你地审批的几种主要专控商品数量、金额和集团单位个数、职工人数等基础资料,并写出审批情况说明与每月社会集团购买力支出报表同时上报。
外地集团单位购置指定的几种主要专控商品指标单列后,在管理上,要坚持“宏观管住、微观搞活”的原则,仍要从严控制,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分析支出动向,发现问题要采取切实措施解决,重大问题要随时向上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