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 在完成委托协议签订后,业主应将协议副本报送窗口管理部门备案。
9. 委托协议书内容
9.1 委托协议书内容一般应包括:(1)协议双方遵循的原则;(2)委托代理范围;(3)职责分工,即协议双方各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如标书的编写、送审、采购招标通告的刊登、开标、评标、评标结果的报送、合同签订、履约、索赔、仲裁,等;(4)代理手续费的收取标准和支付条件;(5)争议的解决,等。
9.2 委托协议书应明确规定双方的责、权、利关系,以确保采购工作顺利进行。
10. 联合代理
10.1 联合代理要本着自愿的原则,业主不能强制规定与本部门或本地的外贸公司或招标代理机构合作。
10.2 联合代理各方要签订合作协议,明确规定各方的责、权、利关系,以及收益分成比例等。
10.3 联合代理应指定一方作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在报送建议书时应附上合作协议书和其合作伙伴的资格情况。
10.4 联合代理的牵头单位应符合委托邀请书中规定的资格,其合作伙伴也应具备承担国际、国内招标或国际贸易的资格和能力。
11. 监督与协调
11.1 窗口部门有权对委托工作和委托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1.2 招标代理公司应及时向窗口管理部门及国家计委汇报采购的进展情况。
11.3 凡没有按照本指南规定委托的代理机构,均视为无效代理,窗口部门有权取消其代理资格。
11.4 如业主无视本规定而擅自做出委托决定,除取消其做出的委托决定外,窗口管理部门将视情况对项目做出缓上或停止向世行、亚行报送提款签字人等处罚。
11.5 如果委托协议的双方未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除按协议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罚手段之外,还可将争议提交窗口管理部门,由窗口管理部门出面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