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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修改对进口石油产品原产地认定规则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对进口石油产品原产地认定规则的通知
(署税[1993]1363号)
广东分署, 各直属海关:
根据实行一九八六年十二月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实际情况,总署决定,对《暂行规定》中第四条“石油产品以购自国为原产国”的规定予以废止,对石油产品均按该《暂行规定》第二条及第三条规定确定原产地。
以上请各关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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