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加强因公出国(境)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工银发[1993]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出国审批权限和严禁用公费变相出国(境)旅游的通知精神,结合我行的实际,现对因公出国(境)的审批权限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行要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讲求实效、任务明确、精简节约的原则组派出国(境)团组和选派出国人员。
二、以“中国工商银行**分行”名义组团出国(境)的,只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而且均须报经总行审批,并由总行国际业务部办理有关出国手续。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行长、副行长(包括副行级)和计划单列市分行行长不论是自行组团,还是参加地方团组出访,一律须报总行审批。
四、各行以“中国工商银行”名义组团出访,分行须正式行文向总行报批,内容要包括出访目的、任务、出访日期及在外期限,出访国家或地区,经费来源,团组的领导及成员的姓名、性别、职务等,并附外方的邀请函。经总行分管行长审批后由国际业务部办理有关出访手续。如属参加地方团组出访,除上述内容外,还须附当地省级人民政府的“出国任务通知书”或“出国任务批件”,经总行分管行长审批后,出访手续由组团单位报当地政府外事办公室办理。
五、出国(境)政审要严格按照工银党[93]16号文转发的中共中央组织部[93]党政外事函字14号批复精神办理。
六、各行不得以“考察”、“研讨”、“培训”等名义组织变相的公费出国(境)旅游。不得擅自让外方邀请我行人员出国(境)。各分行不得相互邀请出国(境)访问或邀请总行人员出访。
七、各行要严格执行[92]财外字第1100号《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的规定》,节约使用外汇经费。
199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