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是发票管理中至关重要的两个环节,它们与企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和税务机关的稽查监督密切相关。因此
《办法》对这两个环节的不同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
一是对于填开发票单位和个人的要求:
(1)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它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3)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4)发票限于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超出此范围经营的,应当开具经营地的发票。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5)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相应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手续;注销税务登记前,则应当缴销发票领购簿和发票。
二是对于取得发票单位和个人的要求:
(1)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但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2)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三是用票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保管发票。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要建立发票存放和保管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四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八、发票的检查
发票检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执行发票管理规定情况的监督活动,是发票管理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它对于保证印制、使用发票单位和个人严守发票管理规范,维护经济秩序和税收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办法》不仅明确了税务机关的发票检查权,而且使之具体化、规范化,以确保发票检查权的行使和对被检查人合法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