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办法》的结构和特点
《办法》是根据发票管理的基本要求,按照发票管理的工作流程设置结构的,即按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保管、检查及处罚设立章节,明确发票的范围,对发票的印、领、用、存、查、罚等各环节的各种行为进行规范。这对于税务机关和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与个人掌握发票管理的基本要求和运行程序,了解各自的权利(权力)和义务十分便利,有利于发票管理法规的贯彻执行。
与
《原办法》等发票管理规定相比,
《办法》主要有以下特点:
(1)统一了对内对外的发票管理制度。
《办法》作为
《征管法》的配套行政法规,在适用范围上与
《征管法》是一致的,无论是内资企业单位和个人,还是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来华投资或者经管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均适用。从而,使内、外适用不同发票管理制度的做法成为历史。这将有利于发票的集中统一管理,有利于新税制特别是增值税凭发票抵扣税款制度的正确贯彻执行,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扩大对外开放。
(2)强化了税务机关的发票管理职能。针对当前发票管理存在的问题和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职能弱化的现状,
《办法》在发票的印、领、用、存、查、罚等各环节都强化了税务机关的管理职能,如发票印制权限集中到税务机关,增加了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实行领购发票提供保证人或者保证金制度,赋予税务机关采取发票防伪措施和进行检查的权力,并使之具体化,等等。这些规定必将有效增强税务机关强化发票管理的能力。
(3)规范了发票管理程序。
《办法》作为一部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性质的行政法规,对税务机关和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发票印、领、用、存、查、罚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和被管理行为都进行了严格的规范,明确了各自的义务、权利(权力)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