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宣传提纲
(国税发[1993]157号 1993年12月28日)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强化税收征管,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于1993年12月23日颁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认真学习和贯彻
《办法》,对于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一、制定
《办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发票作为经济交往中基本的商事凭证,是财务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和税务稽查的重要凭据。建国以来,发票一直由税务机关统一管理,十年动乱期间被当作“管、卡、压”砍掉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得以恢复;1986年财政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征管条例》)的规定,制定颁布了《
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原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据此制定了具体的实施办法,并采取积极措施,加强发票管理。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体制的转轨需要,原有的办法和措施已难以完全适应--
一是原有的管理手段和方式难以有效地遏制发票违法行为。目前,一些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开具和使用发票,隐瞒收入,扩大成本,乱摊费用,偷逃税收的现象屡禁难止;一些不法分子私印私售、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利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走私贩私、侵吞国家财产的违法犯罪活动猖獗。这种状况如不改变,势必造成国家财政收入的大量流失,严重干扰市场经济秩序。
二是原有的规定不适应将要实行的新税制的需要。在我国即将实行的新税制中,发票的意义和作用将发生很大变化,集中表现在增值税凭发票注明税款抵扣制度上。这就要求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视同税票严加控制,并在发票的印制、领购、填开等诸环节上作出比
《原办法》更加严密的规定。